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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着的名字叫陈春秀,顶替她上大学的人是陈艳平。
当年陈春秀考了546分被山东理工大学录取,陈艳平考了303分,是一个落榜生。
最终是陈艳平拿着陈春秀的入取通知书,报到上了山东理工大学的!
现在事隔16年,这件事曝光了,陈艳平给了回复,还手写了说明:说自己上大学所有的手续是自己的舅妈给自己办的?
当然了她有发言的权利,但是,她所说的到底是不是真的就是另一回事了?
别人也是有怀疑的权利的。
这个时候我们最怀疑的就是,真的有这样的中介吗?
若是有这样的中介(不合法),那还要寒窗苦读干什么,考不上不想考的人都去中介,让中介给自己办一个学籍不就可以了。
人家陈春秀可是考了546分呀!多少个日日夜夜的努力,才得了这样的成绩。
这是人家的未来,人家是想要靠这个分数改变命运的。
若是按照陈艳平的说法,他们花了2000元,在中介买了陈春秀的学籍。很想知道,她是如何成功入学的?
学校就没有任何审核吗?还是存在其他的原因?
要知道陈艳平上学之前,把自己的身份证上的名字都改为“陈春秀”了,但是,学籍号,身份证号全部都是被代替者陈春秀的。
这个操作又是那路人给办的? 也是中介吗?
中介会有这么大的权利吗?
再就是学校在学生入学之前,这些关键的信息真的不会核对吗?还是装聋作哑,当作不知道!
总之,这里面有太多的疑点了,并不是说陈艳平说什么,那就一定是真的。
别人也可以持有怀疑的态度的。
现在陈春秀也已经发出了声明,她联系了律师,要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事情曝光以来,山东理工大学也在严查这个事件。
还有山东冠县有关部门,都在取证调查,相信最终会有结果的,陈春秀也会得到最为公平和公正的对待的。
目前已经知道的是,陈艳平的舅舅张峰曾任冠县审计局局长。
这个线索对整个顶替上学事件来说,是很重要的。
这让我想起了明星仝卓,仝卓的继父是山西某县的人大代表,最后查到仝卓的继父,找了15个关联人员,来修改仝卓的信息。
回过头来再看看陈春秀的事情,这件事真的是一个中介和陈艳平的舅妈能搞定的吗?
很显然陈艳平这样的回答就是死无对证呀。
一个不存在的中介,一个已故去的舅妈,这不是在挑战大众的智商吗?
在陈艳平看来,把责任先给推掉,把当年所有见不得人的勾当都给隐匿起来,然后保护那些当年给她大开“绿灯”的人。
我们只能说这个算盘打的很好,但是,事实究竟是什么经过调查后,就会水落石出的。
这件事不仅仅是陈春秀的事情了,是关乎到高考公平的事情,因此,这件事也是马虎不得的。
数以万计的网友,都在等一个公平的裁决,希望山东也会像山西一样给力,尽快把这件事给调查清楚,给陈春秀英有的荣誉!
事件背景:陈某某当年高考分数为303分(文科),比当年文科类专科分数线低243分;陈春秀当年高考分数为546分(理工科),超出理科类专科分数线27分,考上了山东理工大学,但录取通知书被陈某某获取。
日前,陈某某再给山东理工大学手写的说明称,相关入学材料系其舅妈(原某厂职工,已去世)
事情不会这样简单终结的,如果这样推卸责任就可以终结,以后类似的事情还会层出不穷。
冒名顶替只有链条操作才能完成,办案组会力求还原事情原貌,调查每个链条上的环节,每个人都会负有该背负的责任,并受到应有的惩罚。
即使有些嫌疑人有过世的情况,如问题里提到了,过世的舅妈,但案件中的收益人也是不能免责,也就是冒名顶替者本身,因为她是明知道侵犯其他人的权利而为之,无论是不是她自己亲自操作的,她本人肯定也有责任。
对于已经过世的犯罪者,确实可以不用追究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几种情形不用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有一条就是嫌疑人或是被告死亡的。
所以在本案中,即便有证据证明冒名顶替者的舅妈犯了罪,但因为已经死亡,所以就不再追究了,当然这一条同样适用其他已经死亡的嫌疑人,但这不能代表冒名顶替当事人就能免责。
根据相关报到,我们知道,该案件曾经进行过双方和解谈判,冒名顶替一方为了免除刑事责任,曾经试图通过经济补偿给到受害人。
但已经成为家庭妇女,生活拮据的受害人,无法接受这种和解方式,并声称:即使自己穷死,也不能要这个钱。我们从受害者表达的话语里,能够明显的感觉的一种不可释怀的“恨”在里面。
是啊,那曾经是一个踌躇满志少女的梦,就那样被无情的瓦解了,从而彻底改变了人生的轨迹,一切将不能重来。
青春,梦想,命运到底值多少钱,怎么衡量,那种知道真相之后的痛怎么抚平?虽然人只有一辈子,但是她的下一代,下下一代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大家都认识中央电视台的著名播音员康辉老师吧,他也曾经差一点成为冒名顶替的受害者,那样的话,央视就少了一位优秀主播。
当时对亏了康辉的老父亲锲而不舍的认真精神,那些居心叵测的人才没有得逞。
所以,有些事情不是你努力做好了就能得到的,任何一个节外生枝都能做出意想不到的改变。这就是社会阳光照不到地方发生的事情。
冒名顶替者本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张某某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就有可能涉及到一下几项罪名:
1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任何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正常管理活动,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侵犯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但如果只是这两项罪名,似乎显得有点轻了,毕竟人家牺牲的是一辈子人生,所以从这方面来讲,法律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事情的严重后果,和对受害人的影响,适当加大严惩力度。
结束语
法理之外还有人情,尽量考虑双方的权益,时光不能倒流,事实已经无法改变,重要的是如何能够给受害者的心灵足够的安抚,也要让冒名者能够生存下去,平衡的法律才是好法律。
窃取了别人十年寒窗苦读的学习成果,事情败露,着急灭火,有些人是临死都要拉个垫背的,而这位顶替者则反其道而行之,是活着也要拉个死人来做挡箭牌,因为死无对证嘛,这一招用的还真是高明,就目前这种情势来说,她找谁都不好使,想来想去也只能想到这一招了!
很多人可能会说我这是恶意揣测,说实话我丝毫没有任何的恶意,一个人你想要别人怎么看你,想让别人认可你的做法,那你首先得值得信任,值得别人这么做!以这样卑劣的手段窃取别人的学习成果,为了一己之私做事毫无底线的人,你能指望她说的话会是真的吗?鬼才相信:
1、声明中把责任一股脑推给逝去亲人的做法,分明是在推卸责任!
这位顶替者把责任一股脑全推给逝去亲人的做法,更加证明了她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做法给受害者带来的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就是说,直到现在她依然强调的是程序跟自己无关,责任不在自己,不是自己办的,是别人给自己办的,好像这样就可以洗刷掉自己的一切罪责,就可以洗白了,想得也太简单了吧?不要忘了最终受益的可是你,没有你的要求,别人会无缘无故的帮你走这个程序吗?这真的是可笑!
2、声明中一句“尊重学校的处理决定”,说明她依然没有认识到问题严重性!
这句过于程式化的说辞“尊重学校的处理决定”,听起来怎么都像是一句套话,甚至不排除这篇声明是她照着某份模板抄出来的!难道只是尊重学校的决定就可以脱掉干系了?难道一句尊重学校决定就可以弥补回受害者一生无法挽回的损失了吗?这样的一句话只能说明顶替者依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甚至连一句忏悔或者道歉的话都没有,这让我们怎么可以相信这篇所谓的声明的真实性呢?
3、聪明反被聪明误,互联网时代不存在死无对证的说法!
既然你强调是你的舅妈找中介办的,那么当时办的时候肯定会有跟中介联系的电话,最起码也要有转账记录,哪怕没有转账记录,也要有提取费用缴费的记录,这还只是我们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所能想到的!>以是strong>只要存在犯罪事实,就会留下蛛丝马迹,如果是胡编乱造的说辞,那么你只能不停的用谎言来圆谎,这也就注定了早晚会露出破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十年寒窗无人问,一朝成名天下知,对一个人来说最痛苦的事可能莫过于自己十年寒窗苦读换来的学习成果最终却被别人堂而皇之的窃取,人的一生能有几个十六年呢?这一辈子就这样被毁掉了,任凭是谁都不可能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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